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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证办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1-18 11:44:56 信息来源:

法律依据与收费情况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相关规定

收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放。

申请对象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可办理再生育证

1、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2、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3、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办理流程
 
第一步:领取表格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发证方单位或村级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村级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步:准备材料

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单独:

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其他符合: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步: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按照实际办理地点,查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地点: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步:张榜公布
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第五步:领证
1.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2.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延期与换发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